(2015)茌法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逯吉成与陈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96号申请执行人:逯吉成,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陈冠军,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小会,女,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系被执行人陈冠军之妻。申请执行人逯吉成与被执行人陈冠军、崔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茌民一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支付赔偿款50000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查询并向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