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干执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小勇,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干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小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13312元,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331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1912.9元,未执行标的139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