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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雷衡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衡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衡,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2009年1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衡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丰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雷衡以租车为名在衡阳市石鼓区顺驰租车行与该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向车行经营者被害人旷某某交了5000元押金后,骗租一辆起亚牌湘DQ60**汽车(鉴定价值120900元)。随后被告人雷衡找他人做了一个假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车辆所有人为雷衡),谎称上述车辆系自己所有并作为抵押找被害人廖某借款80000元。廖某同意后,被告人雷衡写下大致意思为“以汽车作抵押,借款80000元,借期3个月,逾期未还则汽车归廖某处理”的欠条,在实收借款70000元后逃匿,借款被其挥霍。同年3月20日,被害人旷某某得知被骗车辆停在中凌集团停车场内后,赶到停车场强行将汽车开走。2015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雷衡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在衡阳市蒸湘区顺达租车行向被害人郑某某交了6000元押金后,骗租一辆广本牌湘Q60**汽车(鉴定价值190000元)。被告人雷衡到衡阳市蒸湘区吉祥寄卖行找杨某某抵押骗钱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追缴广本汽车一辆已返还给被害人郑某某,追缴80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廖某。综上所述,被告人雷衡合同诈骗作案2次,涉案金额299900元(120900元+190000元-押金11000元=299900元)。另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雷衡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衡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衡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雷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曾佑荣人民陪审员  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夏 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