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鸡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建华与被执行人尹栋、周克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华,尹栋,周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鸡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尹建华,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尹栋,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周克香,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衡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建华申请执行尹栋、周克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栋、周克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伟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