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金兴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S87**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龙江新桥回味鸡饭店对开路段时,驾车夺取搭乘电动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胸前的一个手提包,因胡某某不放手,被告人赵某某强行将胡某某拉倒并拖行,致胡某某头脸部、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抢得手提包1个(无法核价),钱包1个(无法核价)、现金人民币60元、白色手机1台(无法核价)、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752元)、黄金佛吊坠1个(价值4380元)、银行卡等财物。得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案发后,起回部分赃物(手提包、钱包、手机、黄金佛吊坠、黄金戒指),已发还被害人。2.2015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KS87**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环镇西路柏丽公寓附近路段,驾车夺取搭乘电动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罗某某的一个手提挂包,抢得手提包1个(无法核价)、银项链1条(无法核价)、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等。过程中,因被害人罗某某不放手,赵某某强行拉扯手提包致罗某某及驾驶电动车的罗林摔倒在地(经鉴定两人均已构成轻微伤)。得手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案发后,起回部分赃款赃物(银项链、现金人民币2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起获赃物地点、起获赃物、作案工具、案发地相关路段的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2.被害人胡某某的报案陈述及对起获的手提包、手机、钱包、金戒指、金佛吊坠的指认笔录;3.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4.被害人罗某某的报案陈述及对起获被抢款项、银项链的指认笔录;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证人罗某的证言;7.现场勘查记录;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及告知书;10.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的经过;1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12.搜查笔录;13.起获经过;14.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15.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杏华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罗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