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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凤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凤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792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6889529-4。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邦敏,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良辉,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凤权,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平湖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