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童楚堂与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孙玉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楚堂,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孙玉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179号原告:童楚堂,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涛、徐广捌,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师。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东城路,组织机构代码09719635-2。法定代表人:周建才,该公司经理。被告:孙玉有,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童楚堂与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孙玉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楚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广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孙玉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楚堂诉称:2013年春,两被告与原告口头达成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位于六安市东城路的拉菲公馆部分装修工程给原告施工。2014年春,原告与被告就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两位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计257700元,同时被告口头承诺过两天就支付。但经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57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孙玉有未予答辩。原告为支持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一企业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2、结算单,证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的三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原告与被告孙玉有达成口头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从事位于六安市东城路拉菲公馆的部分装修劳务工作,至2013年冬结束。期间经被告孙玉有安排给付原告部分劳务款,余欠劳务款于2014年春由被告孙玉有与原告结算,并由被告孙玉有签字出具的核算单一张,比除折扣后,三笔欠款共计25770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以上诉请。另查明:被告孙玉有是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本院认为,原告通过与被告孙玉有口头协议在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处从事装修劳务工作,由被告孙玉有负责对原告的劳务款项予以了部分给付并对剩余的劳务款予以核实、结算,此工程应视为被告孙玉有负责的个人行为,原告诉请被告孙玉有给付下欠的(工程)劳务款257700元,其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孙玉有不是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法人,其个人的行为结果不能由公司予以承受,原告主张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予以共同清偿,其未有提供该劳务工程系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童楚堂工程劳务款2577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六安市拉菲公馆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被告孙玉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张先东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