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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茹芬红申请执行赵国良、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芬红,赵国良,刘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茹芬红,女,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国良,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伟,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茹芬红申请执行赵国良、刘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刘伟伟所有的豫MY75**进行扣押并依法评估中,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