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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海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佟某某,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依法作出的(2012)凌海石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5)凌海执字第002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张铁凌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