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张海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支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郭朝帅,经理。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保险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威审 判 员 李武军人民陪审员 刘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