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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丽红、赵文涛与赵红、赵金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红,赵文涛,赵红,赵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赵丽红。原告赵文涛。法定代理人赵丽红(系原告赵文涛母亲)。被告赵红。被告赵金。原告赵丽红、赵文涛与被告赵红、赵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红、原告赵文涛的法定代理人赵丽红,被告赵红、赵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赵丽红与赵连窑(赵连窑系再婚)在199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13日婚生一子赵文涛,原告赵丽红与赵连窑于2014年10月15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购买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17-2号2单元7层1号房屋(登记在原告赵丽红名下)、大连市沙河口区珍珠巷9号1单元4层2号房屋(登记在赵连窑名下)归二原告所有,原告现需要将上述二套商品房过户到二原告名下,但赵连窑与赵丽红结婚前有两个女儿赵金、赵红,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告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17-2号2单元7层1号、大连市沙河口区珍珠巷9号1单元4层2号房屋归二原告所有。被告赵红、赵金均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同意承担所有费用,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赵丽红与我们父亲赵连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我们也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丽红与案外人赵连窑于199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赵连窑系再婚。2000年4月13日婚生一子赵文涛。2014年10月15日,原告赵丽红与赵连窑登记离婚。登记离婚同日,原告赵丽红与赵连窑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载明:“房产二套:西岗区八一路117-2号2单元7层1号(大房权证西私字第20043024**号)、沙河口区珍珠巷9号1单元4层2号,上述二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和儿子赵文涛共同所有,房屋余下贷款由女方承担。”2015年2月27日,赵连窑死亡,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另查,案涉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17-2号2单元7层1号的房屋登记在原告赵丽红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4年4月29日。案涉坐落于大连市河口区珍珠巷9号1单元4层2号的房屋登记在赵连窑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0年1月8日。再查,被告赵金、赵红系赵连窑初婚的婚生女儿。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死亡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男女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做出适当处理时,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原告赵丽红与赵连窑于2014年10月15日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且二被告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故二原告要求确认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17-2号2单元7层1号、大连市沙河口区珍珠巷9号1单元4层2号两套房屋归二原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一节,二被告均不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二原告同意案件受理费由其二人负担,故本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17-2号2单元7层1号、大连市沙河口区珍珠巷9号1单元4层2号的两套房屋归原告赵丽红、赵文涛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丽红、赵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玉敏代理审判员  郑黎黎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