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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建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陈建春,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青少年宫侧。法定代表人熊慧,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春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春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东区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建春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