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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角美中心小学与龙海市金鸿皮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角美中心小学,龙海市金鸿皮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885号原告龙海市角美中心小学,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霞兴路,组织机构代码F3128898-2。法定代表人蔡荣阳,校长。被告龙海市金鸿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下士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7589-9。法定代表人陈振卫,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角美中心小学与被执行人龙海市金鸿皮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