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雪与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玉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玉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雪,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杨炳荫,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夏振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玉国,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银姬,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雪因与被上诉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路玉国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933元,退还给上诉人李雪。审 判 长 刘晓娟代理审判员 于 雷代理审判员 朴哲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光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