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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樊顺诉林常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顺,林常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樊顺,男,汉族,1964年4月11日出生,现住陇川县章凤镇。委托代理人官维新,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常玉,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原告樊顺与被告林常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官维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常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开始被告林常玉在陇川承建“陇川县南宛河陇川坝子段治理工程”的施工工程。2011年11月12日,林常玉授权李某与樊顺签订租房协议,租用樊顺位于陇把路旁的房屋三楼一层及简易房一格用于办公及住宿。2015年5月29日樊顺和林常玉进行了结算,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扣除已支付租金后,被告林常玉还应支付原告樊顺租金114000.00元,林常玉于结算当天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114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常玉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状。原告方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3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主体适格。2、欠条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欲证实被告差欠原告房屋租金114000元的事实。3、租房协议1份,欲证明李某与原告签订了租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1、2、3组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组,证实了原告系合法公民,身份主体适格,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组,有被告林常玉的签名、按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组系原告与李某签订的租房协议,后原、被告依该租房协议的约定对房租进行了结算,该组证据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1年被告林常玉在陇川承包了“陇川县南宛河陇川坝子段治理工程”的项目工程。林常玉聘请李某为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2011年11月12日,樊顺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樊顺将位于陇把路旁的房屋三楼七格一层及简易房一格租给李某用于办公及住宿。协议签订后,李某向樊顺支付了半年的租金18600.00元。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2015年5月29日,原告樊顺和被告林常玉进行结算,被告林常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扣除已支付租金18600.00元,被告林常玉还应支付原告樊顺租金114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租金114000.00元,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理应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常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顺房屋租金114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50元,由被告林常玉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兴黎审判员  杨如芬审判员  蔡永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