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山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兄妹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山吉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兄妹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上海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孙嘉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山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上海兄妹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丽琴、王清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吉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兄妹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现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筑慧审 判 员 顾敏华人民陪审员 方慈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