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与郭继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郭继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24-1号原告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高文举,该职务总编。被告郭继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利群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