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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与郭继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郭继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624-1号原告聊城晚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高文举,该职务总编。被告郭继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利群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