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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但求华、戴姗女与林古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但求华,戴姗,林古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但求华,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现住福建省漳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姗女,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枝林,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燕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古声,男,汉族,1959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文��,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静,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但求华、戴姗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但求华、戴姗女又以其已与林古声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但求华、戴姗女申请撤回上诉,其理由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但求华、戴姗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但求华、戴姗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 艺 晖审 判 员 ��李凌代理审判员 黄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