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益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益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405号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11号楼11-4幢264,组织机构代码70010568-X。法定代表人祝德兆,总经理。被告北京益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堂子胡同9号七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30631237-3。法定代表人韩增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益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元,由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