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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申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炜与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胡炜,女,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黄长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炜与被执行人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16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96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