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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顾秀芬申请宣告陈泽伦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秀芬,陈泽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顾秀芬,女,194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陈泽伦,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顾秀芬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泽伦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顾秀芬与被申请人陈泽伦系母子关系。2015年6月9日,申请人顾秀芬以被申请人陈泽伦于2003年在外地打工音讯全无,失踪多年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泽伦死亡。但申请人顾秀芬所提供的关于被申请人陈泽伦失踪的证据仅有一份由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道办事处文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7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陈泽伦户籍在辖区内,人不在此居住。不能证明陈泽伦失踪多年的事实。故申请人顾秀芬的申请不符合关于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顾秀芬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鲁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