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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蓝天鸽与柳州市丰盛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天鸽,柳州市丰盛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蓝天鸽,被执行人:柳州市丰盛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雀儿山公园西门南侧本院在执行蓝天鸽申请执行柳州市丰盛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丰盛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