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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齐家进与田金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92-1号申请执行人:齐家进,男,194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蚌埠市蚌山区齐利机械厂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田金善,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蚌埠市金善建材厂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齐家进与被执行人田金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