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宋龙、肖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9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建新街14号。负责人周健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俞,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龙。被告肖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诉被告宋龙、肖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宋龙、肖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龙、肖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对被告宋龙、肖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姜颖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