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钊明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久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金定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钊明,金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刘钊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金定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南县。惠州市金久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鸡麻地村五小组。法定代表人金定明。申请执行人刘钊明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久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金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刘钊明借款200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钊明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7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明审判员  罗春华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