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00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时俊和马泮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时俊,马泮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690-1号申请执行人张时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泮双,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泮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泮双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滨江路分理处某账户冻结至5万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