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倪顺校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倪顺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45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倪顺校,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倪顺校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倪顺校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4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龚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