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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伟彬与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彬,于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彬。委托代理人:麦素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文。委托代理人:胡文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伟彬因与被上诉人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过程中查明,被上诉人于学文在一审期间的2015年4月27日死亡。现于学文的继承人有父亲于泉鸣、母亲白秀花、妻子周学梅、儿子于天润、女儿于天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死否参加诉讼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的规定,现需等待于学文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因无法确定所需时间,故本案中止诉讼。待于学文的继承人表明态度后,再恢复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自辉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伟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