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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兴珍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潘兴珍,女,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蒙山镇。申请人潘兴珍请求宣告刘建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兴珍诉称,被申请人刘建华是申请人潘兴珍的儿子。2008年10月,被申请人刘建华对申请人潘兴珍说其到外地做工就离家外出,至今从未回过家,与家人也不曾有过音信联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兄弟姐妹都曾多方寻找均无果,至今已达七年,申请人及其亲人仍未有被申请人刘建华的下落,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建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刘建华,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蒙山镇洲南村西街四组274号。2008年10月3日,被申请人刘建华离家外出后,申请人潘兴珍委托被申请人的兄弟姐妹到广东等地寻找被申请人刘建华的下落,但无法找到其下落。被申请人刘建华所在的蒙山镇湄江街南社区及其胞兄均证明刘建华离家外出后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刘建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刘建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建华自2008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其下落不明已满七年。本院发出寻找刘建华的公告期限亦已届满,被申请人刘建华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潘兴珍申请宣告刘建华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刘建华为失踪人。公告费350元,由申请人潘兴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寿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利金生附件: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