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佘定春与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定春,卢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佘定春。委托代理人张永聿,宿迁市宿城区罗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波。本院受理了原告佘定春诉被告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定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阿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