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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宏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宏涛,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惠来县惠城镇。因本案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宏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逸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宏涛在惠来县惠城镇英内东湖路的家里,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开设了1个名为“星宇”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盘,先后接受参赌人员杨某雄、吴某清、陈某彬等人投注赌博,共投注金额人民币(下同)506200元,后转投注给上线方某雄(另案处理)。黄宏涛从中获利21000元。同年6月2日至6日,黄宏涛在惠来县惠城镇英内东湖西路的家里,先后接受参赌人员翁某鹏、方某喜、陈某明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共投注金额29470元,黄宏涛从中获利7546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黄宏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宏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至同年6月6日,被告人黄宏涛在惠来县惠城镇英内东湖路的家里,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开设了1个名为“星宇”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盘,先后接受参赌人员杨某雄、吴某清、陈某彬、翁某鹏、方某喜、陈某明等人投注赌博,共投注金额506200元,后转投注给上线方俊雄(另案处理),黄宏涛从中获利21000元。同年6月6日22时多,公安机关在惠来县惠城镇英内东湖路黄宏涛的家中抓获黄宏涛及参赌人员翁某鹏,查获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8单,共13680元,同时在黄宏涛的电脑中截取到黄宏涛利用互联网进行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证实:2015年6月6日22时许,该所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英内东湖西一巷101号黄宏涛的家里抓获被告人黄宏涛。3.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黄宏涛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据8张、“苹果4S”手机1部、“联想”手机1部、“联想”手提电脑1台。4.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据8张,共投注金额13680元。5.账号为“SS”的电脑投注单据23份。证实被告人黄宏涛利用互联网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从2015年2月24日至同年6月6日,共投注506200元的事实。6.被告人黄宏涛手机(号码为1599255****)的通话记录。7.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8.证人翁某鹏的证言。翁证实2015年6月2日、6月4日、6月6日共3次向黄宏涛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共投注5622元。9.证人黄某君的证言。黄证实其儿子黄宏涛有在家中接受翁某鹏等人投注“六合彩”的事实。10.公安机关的证实材料。证实涉案人员方某雄、方某喜、杨某雄、吴某清、陈某彬等人去向不明,无法查证。11.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宏涛于1990年10月26日出生。12.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宏涛供述2015年2月份至6月份期间,其在家里利用互联网作为媒介,开设了1个名为“星宇”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盘,先后接受参赌人员杨某雄、吴某清、陈某彬、翁某鹏、方某喜、陈某明等人投注赌博,共投注金额人民币506200元,后转投注给上线方俊雄,从中获利21000元。通过对多张不同相片的混合辨认,黄宏涛辨认出翁某鹏、方某喜、陈某明、方某雄、杨某雄、吴某清、陈伟彬是参赌人员,方某雄是投注上线。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宏涛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宏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苹果4S”手机1部、“联想”手机1部、“联想”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