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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文红涛与唐国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4号申请人文红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农用三轮车驾驶员。被申请人唐国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鲁RJ82**号轿车车主及驾驶员。申请人称:2015年09月25日20时20分许,唐国涛驾驶鲁RJ82**号轿车沿26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同方向文红涛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文红涛受伤。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588号认定,唐国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文红涛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唐国涛所有并驾驶的鲁RJ82**号轿车予以申请保全,并提供柏世忠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产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文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国涛所有并驾驶的武陟县永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J82**号轿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查封柏世忠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产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