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小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79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龙,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均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忠,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卫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龙于2015年春节在湖南老家结识王某甲,双方互留联系方式。王某甲返回浙江台州老家后,与刘小龙电话约定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5月8日,刘小龙依约携带甲基苯丙胺至台州,在景和商某与王某甲会面,后王某甲和刘小龙一起来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广场对面中国建设银行大厅时,刘小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刘小龙随身携带的包内及袜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72.23克。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3张、吸毒工具1副、家用锡纸1盒、铁盒1个;2.书证: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毒品上交清单、情况说明、照片、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入住登记清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结果、户籍证明;3.证人王某甲、朱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刘小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龙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1次共计172.2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小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小龙辩解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小龙是非法持有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间,被告人刘小龙在湖南老家结识从台州市椒江区和其女朋友朱某到湖南邵阳过年的王某乙,双方互留联系方式。王某乙返回台州老家后,与刘小龙电话约定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5月8日,刘小龙依约携带甲基苯丙胺至台州,在台州经济开发区景和商某与王某乙会面,后王某乙和刘小龙一起来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广场对面中国建设银行大厅时,刘小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刘小龙随身携带的包内及袜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72.23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小龙的供述证实:林方的女朋友朱某是湖南邵阳人,我和她哥哥是朋友。今年春节,一个叫林方(经辩认即王某乙)的椒江人陪着他的女朋友回湖南过春节,我和林方就认识了。林方问我湖南邵阳这边有没有海洛因卖,又问我的工作。我说我刚从监狱里面出来,没有工作,然后我们就互留电话,我让林方以后有什么路子可以关照一下。后林方打电话给我,他说他在椒江搞了一个赌场,让我过来帮忙。我带毒品到椒江,等我在赌场内和赌博的混熟了之后,把毒品卖给他们赚钱。毒品是冰毒,冰毒是藏在一个圆形的铁盒子里面,铁盒子是放在一个袋子内的,同时我还藏了一小包冰毒在左脚的袜子里面,冰毒我是2015年5月1日通过老乡在广州买的,买来价格6800元,总共180克。藏在左脚袜子的冰毒我是方便自己吸食的。后来林方让我到台州的赌场帮忙,我就带着这批毒品准备到台州椒江贩卖。林方是台州椒江人,林方的电话我记在手机里,名字是“浙商”,我都是用我自己号码为159××××5687的电话和其联系的,林方本人见到照片我能够认出来。我的微信号是御宝斋,林方的微信号是峰回路转。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的女朋友叫朱某,是湖南邵阳人,今年春节我陪着她回邵阳老家过年。“阿龙”(经辨认即刘小龙)问我台州冰毒多少一个,我说500一个,“阿龙”听后就说,你们那边冰毒的价格这么高,我说我们那边吸毒的人挺多的。“阿龙”听后就将他的电话号码给我,让我回台州给他看一下,如有销路就打电话给他。今年正月左右,我打电话给“阿龙”,毒品搞到了就到台州来。到了今年4月27日左右,“阿龙”打电话给我,说现在有货了,大概200个,价格比较高,要每个200元。我在电话中说,如果货真的话,每个200元也没关系。“阿龙”说一个星期左右送到。昨天晚上,我打电话给“阿龙”,“阿龙”说自己今天上午到台州。“阿龙”用的号码为159××××5687,我用的号码是151********,我也用号码130********的电话和“阿龙”联系过。“阿龙”到了我事先为其登记的台州经济开发区景和商某。“阿龙”就让我马上将现金拿过来,我当时说要先看货再交易,于是“阿龙”就将随身携带的袋子内拿出了一个圆形的铁皮盒,打开铁皮盒。里面全是冰毒,我当时说自己现在只有20000元现金,钱不够,我要打电话给我的朋友让他送钱过来。我对“阿龙”说,你在宾馆等我,我去找我的朋友拿钱,但是“阿龙”不同意,非要跟着我。后来,我对“阿龙”说,我的朋友在椒江区中山广场对面的建设银行等我们,你们警察就在建设银行内将我们抓获了。一开始在电话中讲好是200元一个,总共是40000元,后来我看完货和“阿龙”离开宾馆的时候,就对“阿龙”说要不就38000元好了,当时“阿龙”也同意了。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乙是我的男朋友,今年我和王某乙一起回湖南邵阳过年,当时刘小龙在我家里玩,这样刘小龙和王某乙就认识了。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的男朋友王某乙对我说,我的老乡刘小龙要来椒江玩并以我的身份证在台州经济开发区景和商某开了一间房间,房间号是1611号。刘小龙到宾馆房间好像就提了一个袋子,里面装的东西我没有看到。王某乙告诉我刘小龙是来玩的,后来王某乙又和我说刘小龙有事情,所以我也没有多问。4、证人朱某的辨认笔录证实: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在笔录中所讲的刘小龙。5、入住登记单证实:证人朱某开的房间在台州经济开发区景和商某,日期是2015年5月8日,离店日期是2015年5月9日。6、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王夏禹、陈开慧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小龙与王某乙的通话录音,系民警现场录制所获。后由民警王夏禹、陈开慧将该录音刻录成光盘,总计时长7分58秒。7、被告人刘小龙的辨认笔录证实: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方即王某乙。8、证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阿龙”即刘小龙。9、被告人刘小龙的辨认笔录证实:在椒江区中山广场斜对面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厅内被抓获的。10、搜查笔录证实: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王夏禹、陈开慧于2015年5月8日下午14时16分许,接到举报,在椒江区中山广场斜对面的中国建设银行大厅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刘小龙,对刘小龙的人身进行搜查,发现大袋子内用白色小塑料袋包装的圆形铁盒子,铁盒子内装满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透明结晶体,一部SONYERICSSON手机,一部cooipad手机,手机号码159××××5687,现金、三张银行卡,刘小龙的左脚袜子内查获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等物。11、扣押决定书证实:从刘小龙处扣押手机二部、疑似毒品一盒和一小包锡纸、冰壸、银行卡等物。12、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小龙指认到过台州经济开发区景和商某1611房间,现场查获的圆形铁盒里的冰毒是自己携带,扣押的手机是自己使用。13、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王夏禹、陈开慧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8日下午,接到举报,一贩卖毒品的人在椒江区中山广场斜对面的中国建设银行内,公安民警在大厅内将其抓获。14、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王夏禹、陈开慧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刘小龙的手机号码159××××5687是广州号码。王某乙提供的电话录音为2015年5月5日上午10时48分称自己联系刘小龙(159××××5687)时所录,通话时长7分43秒,录音时长为7分59秒。15、被告人刘小龙与证人王某乙间电话录音经当庭播放证实:被告人刘小龙与王某乙在电话里约定毒品的数量、价格等相关内容。16、抓获被告人刘小龙的监控录像经当庭播放证实:2015年5月8日下午在台州市椒江区中山广场对面中国建设银行大厅内,抓获被告人刘小龙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袋子内查获冰毒等物品。17、审讯录像经当庭播放证实:未对被告人刘小龙的审讯进行刑讯逼供、诱供,被告人刘小龙接受讯问时精神和身体状态良好。18、邵阳县公安局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小龙的身份。19、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2)阳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小龙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小龙因吸毒被二次行政拘留。21、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刘小龙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2、释放证明书证实:刘小龙刑满释放时间。23、台州市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工程师陈达利、王新苗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刘小龙处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2.23克。2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证人王某乙持有的手机号151********与被告人刘小龙持有的手机号159××××5687通话记录。关于被告人刘小龙辩解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小龙是非法持有毒品,不是贩卖毒品。审理认为,非法持有毒品是非法持有,而没有贩卖的故意和贩卖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刘小龙事先与王某乙约定毒品的数量和价格,携带毒品从湖南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与王某乙交易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袋子里查获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172.01克,同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22克。被告人刘小龙主观上有贩卖的故意,并且为了交易携带毒品到贩卖现场,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被告人刘小龙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明被告人刘小龙贩卖毒品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小龙到案后的供述、通话录音、通话记录、讯问录像、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抓获时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即被告人刘小龙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被告人刘小龙辩解和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小龙只有非法持有毒品,而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其辩解与辩称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龙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1次,计重172.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小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没收财产限在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项 瑛人民陪审员  李成来人民陪审员  周赵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