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63号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义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大道236号。法定代表人杨永,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明扬,该局副局长。第三人张元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