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季凡与刘建伟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凡,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季凡,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刘建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季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85000元,执行费71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到我院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季凡申请执行刘建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