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津市百利丰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天津市百利丰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天津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百利丰歌城。经营者陈健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天津市百利丰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代理审判员 王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