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万胜会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万胜会(又名万圣会)。上诉人万胜会因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其实是对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原名荆门石油化工总厂)的违法行为的确认,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2015)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书,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出具的《证明》,是对荆门石化退休人员于2000年7月移交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企业负责办理退休审批、发放退休证的情况证明。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英审判员 黄厚安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