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海秀与刘朝庆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秀,刘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2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秀,女。被执行人刘朝庆,男。王海秀申请执行刘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0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海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朝庆应偿还王海秀欠款三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五十元由刘朝庆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刘朝庆名下财产,王海秀亦不能提供刘朝庆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0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