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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康林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康林,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黄康林,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肖天贵,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其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鼎松,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黄康林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康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康林负担。审判员 邓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学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