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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广胤与周翠英、王曙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翠英,李广胤,王曙光,扈建国,王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翠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胤。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曙光。原审被告扈建国。原审被告王继清。委托代理人徐飞,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翠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翠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翠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翠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上诉人周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壮男代理审判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