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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立新与被告陈青玉、翟卫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陈青玉,翟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李立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二棉生活区。身份证号码:411329196610067178。被告陈青玉,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沙堰镇翟庄村1组。身份证号码:412931196603163378。被告翟卫华,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野县城文化路校场区146号。身份证号码:41293119690903003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新与被告陈青玉、翟卫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立新经本院通知,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相关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审 判 员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