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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党国旗、王凤娟与党秀荣、周英杰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党国旗,男,1979年出生。原告王凤娟,女,1976年出生。被告党秀荣,女,1980年出生。被告周英杰,男,198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国旗、王凤娟与被告党秀荣、周英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旗、王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党国旗、王凤娟承担。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