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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余一×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037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余一×,农民。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4)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被告人余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赤龙鑫园南侧的平房,被告人余一×与被害人李××发生争吵,被告人余一×持刀将李××砍伤。后被告人余一×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左前臂瘢痕、左手鱼际处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腮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左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余一×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余一×赔偿住院医疗费58369元、复查费6280元、祛除疤痕治疗费14690元、祛除疤痕药费3080元、住院护理费1515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800元、原告人误工费294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人余一×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的损失,但现在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赤龙鑫园南侧的平房,被告人余一×与被害人李××发生争吵,被告人余一×持刀将李××砍伤。后被告人余一×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左前臂瘢痕、左手鱼际处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腮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左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27日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共产生医疗费15650.71元,其住院期间由崔××护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被打的经过。2.证人崔××、张××的证言,证实打架的经过。3.证人余二×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余一×的情况。4.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一×的到案情况。5.书证,证实被告人余一×身份、无前科的情况,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及本案有关情况。6.鉴定意见及诊断证明。7.辨认笔录及照片。8.被告人余一×供述。9.民事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一×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一×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所提出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依票据计赔;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15天,共计1500元;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酌情考虑500元;误工费、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天津市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认定误工费4177.35元、护理费1392.45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所提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二、判令被告人余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医疗费15650.71元、护理费139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177.35元,共计23820.5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寇春蕊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韩恩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