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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恭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恭民初字第7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28日,不识字,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12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婚姻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