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323段。负责人张默楠,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庆菊,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繁华,该单位职员,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琴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