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贻龙与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贻龙,梁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152号原告:徐贻龙,农民。被告:梁金龙,会计。原告徐贻龙与被告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贻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贻龙诉称:其与梁金龙龙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23日梁金龙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立据向其借款100000元,后经其催要,梁金龙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梁金龙立即归还此款,并从起诉之日起年利率6%计算付息。被告梁金龙未提供答辩。徐贻龙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1月23日梁金龙立借条一份,证明梁金龙向其借款100000元。梁金龙未提供证据。对徐贻龙提供的证据,因梁金龙未到庭,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徐贻龙与梁金龙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23日梁金龙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立据向徐贻龙借款100000元,后经催要,梁金龙一直未归还。现徐贻龙诉至法院,要求梁金龙立即归还此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5年1月23日梁金龙立据向徐贻龙借款100000元,事实存在。梁金龙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履行还款责任,久拖不还是错误的。徐贻龙要求梁金龙归还借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付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使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贻龙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付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梁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