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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席洪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洪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席洪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杰,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毛新春,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昊,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洪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洪刚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席洪刚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洪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席洪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