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银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龙、杨小燕、陈春辉、陈燕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龙,杨小燕,陈春辉,陈燕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俊勇。被告:周志龙。被告:杨小燕。被告:陈春辉。被告:陈燕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龙、杨小燕、陈春辉、陈燕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