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龙、杨小燕、陈春辉、陈燕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志龙,杨小燕,陈春辉,陈燕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俊勇。被告:周志龙。被告:杨小燕。被告:陈春辉。被告:陈燕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龙、杨小燕、陈春辉、陈燕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