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付奇与被告罗蕊、高跃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孙付奇,男。委托代理人王戈,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蕊,女。被告高跃玲,女。本院受理原告孙付奇与被告罗蕊、高跃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纠纷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奇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付奇负担。审判员 常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相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