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田志珍诉王辉庆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349号原告田某某,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榕檠 更多数据: